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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划重点!总局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20200911第十四期)》
凡人小站
2024-08-27
一:政策相关问题
1.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制造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体工商户,但是因为经营规模小,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所以属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此次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
可以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文件规定,该政策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
2.我是
湖北省
黄冈市一家
从事医疗防护用品零售
的个体工商户,属于
按月申报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目前销售情况预计,我2020年9月份销售额可能达到15万元,全部是医疗防护用品销售的收入,相关业务
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请问我
9月份销售额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
答:
可以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您属于湖北省内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我是江苏省从事
服装零售
业务的
个体工商
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7月份销售货物5万元,8月份未销售货物,预计9月份销售货物15万元,
同时销售不动产50万元
,相关业务
均未开具专用发票
,请问三季度我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
税人
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9
年
第
4
号
)
第一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
生
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
(
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
)
的,免征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您
三季度销售额合计70万元,但扣除50万元的不动产销售额后,货物销售额为20万元,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销售额标准,因此,销售货物的2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13
号
)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
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因此,您三季度销售不动产取得的50万元,需要按照现行销售不动产的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4.非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9月份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政策是3%减按2%缴纳增值税,现在是否可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答:
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13
号
)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
规定,自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
〕
9
号
)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4
〕
57
号
)
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除其他个人外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
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
所以,
湖北省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
可以免征增值税
;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
可以减按1%征收率
缴纳增值税。
5.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我公司选择了5%差额缴纳增值税,请问,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后对我公司适用吗?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6
〕
47
号
)
第一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
)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
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20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你公司可以
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发票相关问题
6.我公司是
湖北省
一家家电经销企业,属于增值税
小规模
纳税人,在享受国家新出台的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该
如何开具发票
?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13
号
)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
规定,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取得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
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但是
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如果你公司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
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
7.我公司是
江苏省南通市
一家药品零售企业,属于增值税
小规模
纳税人,在享受国家新出台的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13
号
)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
规定,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你公司取得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时
,应当在
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
。
8.我是
湖北省
一家提供
酒店住宿服务
的增值税
小规模
纳税人。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至12月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
在此期间,有购买方要求我单位必须为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可以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吗
?我单位的
其他业务是否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13
号
)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
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湖北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
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就该笔业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时,应当
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手动选择填写“3%”
字样。
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放弃减免税优惠
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
不影响享受
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9.我是
非湖北地区
的一户增值税
小规模
纳税人。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至12月份享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在此期间,
有购买方要求我单位必须为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我
可以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吗?
怎么开具?
我单位的其他业务是否还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增值税政策? 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13
号
)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
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就部分业务放弃减免税
,
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就该笔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手动选择填写“
3%
”字样。
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
(
减
)
税权声明》,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申报相关问题
10.我在湖北省武汉市经营着一家小超市,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20
年三季度预计销售额
20
万元。
请问在三季度应当如何申报
?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
13
号
)
第一条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9
年第
4
号
)
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
(
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
)
的,免征增值税。
针对您提供的情况,小超市
三季度的总体销售额预计在20万元左
右,您
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在办理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将销售额填写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第
10
栏
“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
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
11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
,
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
11.我公司是
广东省
从事服装零售业务的增值税
小规模
纳税人,
按季
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今年
三季度含税销售收入50.5万元
,按照规定,三季度销售额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办理三季度增值税申报?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
5
号
)
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
规定,你公司应当将适用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3%
征收率
)
”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
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具体来说,你公司在办理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应当将销售额50万元[50.5/(1+1%)=50]的合计数50万元
,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第
1
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
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万元(50×2%=1)
,
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
。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应栏次。
12.我是
上海
一家
按季申报
增值税
小规模
纳税人,经营业务适用3%征收率,
三季度预计不含税销售额为25万元
,未开具发票,请问在三季度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
按照《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第
13
号
)
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9
年第
4
号
)
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
(
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
)
的,免征增值税。
针对您提供的情况,
三季度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在办理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
25
万元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
若你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
11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
,
对应本期免税额0.75万元[(25×3%=0.75)],填写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
(
若你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
19
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
。如果你公司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3.我公司是
福建
一家
按季申报
的增值税
小规模
纳税人,今年
三季度预计含税销售收入为101万元
,按照今年复工复业政策规定,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如果三季度销售的货物在
四季度发生退货
,我公司在三、四季度分别
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13
号
)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
规定,
你公司应当在
办理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
时,将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100万元[101/(1+1%)=100]
,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
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
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2万元[(100×2%=2)],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
。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相关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若你公司三季度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货物收入在
四季度发生销货退回
,那么
对应的销售额应当从四季度销售额中扣减
,在办理四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将退货对应的销售额和对应按2%计算的减征增值税应纳税额
(计为负数)
,分别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
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
,并且应当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14.我公司是在
湖北省
宜昌市从事
广告服务
业的一家
按季申报
的增值税
小规模
纳税人,今年
三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40万元
,按照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请问我公司在办理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申报?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13
号
)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
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针对您提供的情况,你公司
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在办理三季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
5
号
)
第三条的规定,
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
15.我公司是
重庆市
一家提供
建筑服务
的企业,属于
按季申报
的增值税
小规模
纳税人,
三季度预计取得含税收入45.4万元
,同时我公司
期初结转的扣除项目还有5万元
。请问我公司在办理三季度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应当如何计算填写?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
5
号
)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附列资料》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
第
8
栏
=
第
7
栏÷
(1+
征收率
)
。
你公司在办理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附列资料》
第1栏至第7栏依次填报5万元、0万元、5万元、0万元、45.4万元、5万元、40.4万元
。在计算填写第
8
栏时,计算公式中的
征收率为1%
,第
8
栏应
填写40万元[40.4÷(1+1%)=40]
。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时,
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为40万元,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0.8万元(40×2%=0.8),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
。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
减征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
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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